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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

  • 姜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、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姜*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量刑适当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刘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刘*提供场所,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审判程序合法,定性准确,量刑适当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,不予采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吴**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吴**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;且提供场所,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吴**在判决宣告以前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应当数罪并罚。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依法应当予以没收。吴**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,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谢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谢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李*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李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何*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,遵守监规,接受改造,学习认真,劳动积极,确有悔改表现,依法可以减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付*减刑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付超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赖**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,遵守监规,接受改造,学习认真,劳动积极,确有悔改表现,依法可以减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韦*甲、韦*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韦*甲、韦*乙、兰*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,积极参与,作用相当,均系主犯,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归案后,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、四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柳江县人民法院

  • 申*、翟**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申*、翟**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,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申*、翟*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申*、翟**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及二被告人无再犯罪的危险性,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。为严明国法、打击毒品犯罪,维护社会管理秩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

    法院: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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